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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务知识

中国共青团的团费标准制度
2016-04-20 15:00:00  来源:

1. 团费收缴的原则
青年入团后,应以上级团委批准其为共青团员的月份开始,每月按时向团组织缴纳团费,遇到特殊情况可间月交一次,但不得半年或一年交一次。对团员流动和临时外出,允许其每季度缴纳一次。团支部一般应每月向上级团委按规定缴纳团费一次,个别支部因团费收较少或因公外出,流动的团员多,每月上缴一次确有困难,经上级团委同意后,可以每季度上缴一次。团员向团组织,团的下级组织向上级组织按规定缴纳团费是团的纪律,对无故不缴纳团费的团员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下级团组织如不按时按规定比例上缴团费,要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批评或团内通报。
  2、团费收缴的数额
  (1)凡有工资收入的团员,每月以比较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为基数(见附注),按以下比例交纳团费。
 a、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的0.5%。
 b、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以上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临时工、协议工团员在有工资收入期间,按上述规定的比例议交纳团费。
(2)在乡镇企业工作的农民团员按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其他农民团员每月交纳团费1角。
(3)学生团员(包括没有工资收的研究生团员),每月交纳团费1角。带薪学习的团员,按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
(4)城市和农村中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团员,每月按上季度交纳所得税后平均月收入,参照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交纳
团费。
  (5)没有经济收入或依靠抚恤、救济为生的团员,每月交
纳团费1角。团员如确有生活困难,无力交纳团费,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团员大会讨论同意,团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6)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团员交纳团费的标准,由总政组织部和武警部队政治部规定。
(7)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8)团员除按规定交纳团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
  (9)团员应自觉地向所在团组织交纳团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按月交纳时,经团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10)对不按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团组织应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按自行脱团处理。
 
附注:每月工资收入总额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不包括政府特殊津贴)、奖金(指作为工资部分的奖金,不包括一次性重奖和年终一次性奖金,下同)。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企业人员:工资收中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各类津贴、奖金)。实行年薪制的人员按月平均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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