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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你知多少?
2016-01-08 13:43:35  来源:乌蒙新报

    1月4日,记者从毕节市发改委经济体制改革科了解到,《毕节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获省车改办批复,全市公车制度改革工作全面推开。

    那么,都有哪些机构车辆属于参改范围,改革后的车辆及司勤人员如何安置?本报记者根据市发改委提供的《毕节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政策解读》做了一些梳理,就大家关注的焦点问题提供解答。

    1.参改机构和人员范围

    参改机构:全市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查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

    参改人员:参改单位在编在岗的地厅(局)级及以下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及机关工勤人员。

    2.参改单位交通补贴发放标准

    市级机关厅级每人每月1950元,县处级每人每月1200元,科级每人每月750元,科员每人每月500元,办事员和工勤人员每人每月450元,扣除统筹使用的20%,按月发放给个人。各县(区)在不高于市级补贴标准上限的基础上,按6级划分,标准自行制定。

    3.改革后,一般公务出行如何保障 ?

    改革后,一般公务出行主要通过社会化方式保障。规定区域内的公务出行,通过发放适度的公务交通补贴,由参改人员自行选择出行方式;超过《毕节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区域的,按照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在社会化方式提供不足的跨区域远距离公务执行的,可通过单位保留的机要通信、应急用车保障。

    对于公务出行原由上级单位统一保障的,按照毕委办字【2011】164号文件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保留车辆,保障公务出行。

    4.改革后,还能保留多少车辆?

    除执法执勤部门及特种用车外,保留总数为160辆的机要通信、应急用车,各县(区)根据户籍人数核定保留车辆,百里杜鹃管理区(党工委不参改)由大方县、黔西县划转乡镇成立,故由两县各调配5辆保留用车予以保障。

    与此同时,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如发生重大事故等应急事件,由各级制定的应急预案给予保障。

    5.哪些单位可申请保留执法执勤用车?
 
    根据中央和省规定,市纪委机关、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含戒毒管理所)、市交通局(海事)、市农业委员会、市林业局(含市属森林公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国家规定部门,严格以原核定的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数(扣除其中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数)为基数,按照市级不超过原编制数的60%,县级不超过原编制数70%(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除外)申请保留执法执勤车辆,但须严格配备到一线执法执勤岗位。

    6.取消的车辆如何处置?

    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和拍卖法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集中统一、规范透明、避免浪费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和拍卖方式进行。

    鉴定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认,注册登记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应收回号牌,并重新核发新号牌。收回的号牌,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

    年检合格的黄标车可随其他取消的公务用车一起参加拍卖,但应标明是黄标车。

    公务用车报废按资产处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车辆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7.司勤人员怎样安置?

    各参改单位根据保留公务用车的实际需要,目前在册正式司勤人员原则上内部消化。截至2015年12月31日之前,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经本人申请,可提前离岗。提前离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不发交通补贴费。

    聘用的司勤人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终止、解除聘用合同、劳动合同,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劳务派遣司勤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相关支出由原使用单位承担。

    8.如何监督和审计参改单位公务用车?

    六个不得。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违规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以公务交通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坐公务用车。

    同时,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车辆的处置过程的监督检查,公开选取鉴定评估、拍卖机构,严禁暗箱操作,严禁私下转让或定向拍卖,车辆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管理有关规定全部上缴同级财政,不得私自挪用。

    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参改单位进行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重点检查参改单位漏报、瞒报,以及违规使用留存车辆情况。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各级审计机关要把公务用车配备和运行维护费用、交通补贴发放、车辆处置情况等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并依法公开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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